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法律专家专题论证贺欣一案。专家一致认为:贺欣犯诽谤罪证据不足,本案应重审。因为该案主要证据是检举信,而文检鉴定只认定匿名信信封是贺欣笔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信封里的举报信就是贺欣所为。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贺欣张贴打印小字报,仅以小字报内容与贺欣举报内容相似,就认定是贺欣诽谤所为,如此定罪实属草率。国家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个人。此案中,举报李春庭的材料落入李春庭手中,被其当作起诉他人诽谤的证据。那么,这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令人怀疑,而不合法的证据,进入了“合法”的诉讼程序,到底谁是违法者?
1999年12月7日,贺欣出狱。出狱后的贺欣不服两审判决,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将关注该案的进程。
(《工人日报》4.27陈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