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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报法院院长 法院院长状告律师

2000-05-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2年,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在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1995年9月,贺欣向江西省纪委等单位署名举报:“法院院长李春庭因对我有成见,指使法院庭室和干警,凡是我代书的诉状一律不得受理;凡是我代写的诉讼文书一律不予采纳……”与此同时,有关机构又收到“莲花法院部分干警”举报李春庭的匿名信件,而这些材料均落到被举报人李春庭的手中。李春庭拿到上述材料后,莲花法院开始利用自侦手段,对贺欣进行侦查,并从法院档案中调取贺欣办案时留有笔迹的各种材料,以法院名义连同举报信一并送文检部门进行笔迹鉴定,然后将鉴定结果送至检察机关请求对贺欣提起公诉。检查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立案意见。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

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0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法律专家专题论证贺欣一案。专家一致认为:贺欣犯诽谤罪证据不足,本案应重审。因为该案主要证据是检举信,而文检鉴定只认定匿名信信封是贺欣笔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信封里的举报信就是贺欣所为。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贺欣张贴打印小字报,仅以小字报内容与贺欣举报内容相似,就认定是贺欣诽谤所为,如此定罪实属草率。国家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个人。此案中,举报李春庭的材料落入李春庭手中,被其当作起诉他人诽谤的证据。那么,这一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令人怀疑,而不合法的证据,进入了“合法”的诉讼程序,到底谁是违法者?

1999年12月7日,贺欣出狱。出狱后的贺欣不服两审判决,依法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将关注该案的进程。

(《工人日报》4.27陈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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